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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者在产品中限制使用有害物质的时间不同。《管理办法》于2006年2月28 日 颁布,2007年3月1日开始实施。从2007年3月1日开始,所有投放中国市场的电子信息产品必须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在产品上或产品的说明说中标注产品的环保使用期限、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名称、含量以及可否回收利用的标志等信息。但有毒有害物质限制和禁止时间尚未确定,什么时间开始限制有害物质的使用,取决于以后颁布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中制定的实施期限;欧盟的RoHS指令是2003年2月13日 颁布,2004年8月13日转为欧盟成员国法律 ( 法规 ) ,2006年7月1日开始实施。所以,欧盟的RoHS 指令实施时间要比中国的《管理办法》早。 二者限制产品中使用有害物质的管理模式不同。《管理办法》对有毒有害物质控制的监督管理采用目录管理模式。《管理办法》在限制电子信息产品中使用有毒有害物质采取“两步走”的方式,即第一步首先要求生产者(包括进口者)对其生产(或进口)的电子信息产品中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的信息进行明示,标识出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的名称、含量、所在部件以及可否回收利用等信息;然后随着产业技术的发展,我们逐步把那些从技术上和经济上都可行的,并且大多数企业都已经实现的有毒有害物质替代的产品放入“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当中,并规定具体的实施期限,从实施日期开始,放入目录中的产品中将限制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其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的量值必须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由于“重点管理目录”采用“成熟一个放入一个”的原则,因此,我们称《管理办法》采用“穷举法”的方式来限制电子信息产品中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管理办法》的管理模式。 与《管理办法》不同,欧盟RoHS指令限制电子电气产品中使用有害物质采取的是“排除法”,即要求WEEE指令附件ⅠA 中十大类产品中的八大类产品(大型家用器具、小型家用器具、信息技术和远程通讯设备、用户设备、照明设备、电气和电子工具(大型静态工业工具除外)、玩具、休闲和运动设备、自动售货机)全部要限制使用铅、汞、镉、六价铬、聚溴联苯和多溴二苯醚等六种有害物质,要求凡是欧盟市场上出售的产品必须按照ROHS指令的要求,符合2005/618/EC 决议所规定的对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但毕竟不是所有的产品都能满足上述要求,其中有技术原因,也有经济方面的原因,还有环境方面的原因。因此,欧盟对那些有毒有害物质控制技术尚不够成熟、经济上不可行的产品提出豁免,对于被列入到豁免清单中的产品(或部件)可以不满足ROHS指令要求。故欧盟是采用“排除法”予以“豁免”。ROHS指令的管理模式。 二者在实施过程中需要的技术支撑不同。 由于《管理办法》和ROHS指令在管理模式上存在一定的差异,导致了二者在贯彻实施的过程中需要的技术支撑有所不同。《管理办法》采用的“重点管理目录”方式来实现对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制使用,因此,《管理办法》在实施的过程中,需要相关标准和目录来支撑,二者缺一不可。欧盟的RoHS指令的实施需要标准和豁免清单的支撑。 二者在实施过程中政府的监管模式不同。 《管理办法》中对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采取了“两步走”方式,第一步,从《管理办法》生效之日起,要求进入市场的电子信息产品以自我声明的方式披露相关的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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