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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RoHS和欧盟RoHS的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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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入时间:2007-07-09


 我国《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与欧盟RoHs指令之比较
      2006年2月28日,信息产业部联合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环保总局等七部委以联合部长令的形式颁布了《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旨在从源头抓起,从生产、设计环节减少电子信息产品中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的含量,从而减少电子信息产品废弃后对环境造成的污染,保护环境和人身健康。由于《管理办法》限制电子信息产品中使用铅、汞等六种有毒有害物质,与欧盟2003年2月13日颁布的《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的指令》(以下简称ROHS指令)在规定上有一定的类似之处,故业界将《管理办法》称为“中国的ROHS” 。但《管理办法》与欧盟的ROHS指令之间还存在很大的差别,为了使业界能够清楚地了解《管理办法》和欧盟的ROHS指令,本文将对《管理办法》和欧盟的ROHS指令加以比较。

    《管理办法》与ROHS的相同之处

      《管理办法》与ROHS都属于法律规范性文件,都具有一定的强制力。《管理办法》属于一部部门规章,是中国法律体系中的一种,因此,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管理办法》生效以后对中国境内生产、销售、进口电子信息产品的行为均要受到《管理办法》的约束。ROHS指令同样是欧盟法律体系中的一种,对欧盟各成员国具有强制约束力。并且,ROHS指令属于单一市场法令,所有的成员国都必须按照ROHS规定的要求转换为本国相应的法律。

      立法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限制产品中使用某些有害物质,以减少产品废弃后对环境造成的污染。《管理办法》和ROHS指令制定的目的是相同的,都是为了保护环境,减少电子产品在废弃以后对环境造成的污染。

      《管理办法》与ROHS指令在电子信息产品(或电子电气产品中)限制使用的有害物质是相同的。《管理办法》和ROHS指令限制使用的有害物质目前都是指铅( Pb )、汞( Hg )、镉( Cd )、六价铬( Cr +6 )、聚溴联苯( PBB )、聚溴二苯醚( PBDE )六种有害物质。

     《管理办法》和ROHS指令的实施,都涉及到国际贸易的问题 。《管理办法》适用的产品范围是中国境内市场上投放的电子信息产品,除本国生产、销售的产品以外,还包括从境外进口的电子信息产品。同样,欧盟ROHS指令适用于欧盟市场上投放的电子电气产品,同样包括进入欧盟市场的进口产品。因此,二者均对国际贸易产生一定的影响。

     《管理办法》和ROHS的不同之处

     《管理办法》尽管与ROHS有上述的相同之处,但仍然存在着很大差别。

      二者的可操作性不同。《管理办法》作为我国法律规范体系中的一种,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从开始实施之日起,就在全国范围内生效。ROHS指令是欧盟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指令本身并不能直接实施,指令必须经过各成员国转换为本国相关法律以后,才可以在各成员国实施。因此,ROHS指令本身并不具备可操作性。只有转换为各成员国的法律以后,才有可操作性。

     二者适用的产品范围不同。《管理办法》适用的产品范围是在中国境内市场投放的“ 电子信息产品 ”,主要是指采用电子信息技术制造的电子雷达产品、电子通信产品、广播电视产品、计算机产品、家用电子产品、电子测量仪器|仪表产品、电子专用产品、电子元器件产品、电子应用产品、电子材料等产品及其配件。ROHS指令适用的产品范围是投放欧盟市场的 电子电气产品 ,即设计使用电压为交流电不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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