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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认证 PED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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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入时间:2006-10-25


PED介绍
PED为Pressure Equipment Directive的简写,意思为承压设备指令。
PED是欧盟发布的一个承压设备的指令,规定了所有要进入欧盟市场的最大许用压力大于0.5bar的承压设备的设计,制造和符合性评定都要满足本指令的要求。

PED指令
97/23/EC(PED)

1,指令简称: 压力设备 Pressure equipment 

    指令名: 统一各成员国有关压力设备的法律的1997年5月29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指令97/23/EC 
Directive 97/23/EC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29 May 1997 on the approximation of the laws of the Member States concerning pressure equipment  
修改号:   
新方法指令: y  
2,适用范围: 最大承受压力高于0.5 BAR的压力设备及组件。

   “压力设备”意指容器、管道、安全部件及压力部件。   

3,不适用范围 

3.1设计用于运送任何液流或物质到或由某一近海或陆上设施出发的由管道式管道系统组成的输送管线,该设施包括位于设施范围内的最后一个绝缘装置及所有的专为该管线设计的附加设备及以它们为起点的管线。但这不包括诸如可在减压站或加压站可看到的标准压力设备; 

3.2 诸如压力钢管,压力隧道,水电站压杆轴及其有关的专用设备一类的供应,分配及排出水的管线网及其有关的设备及引水槽;

 3.3 关于简单压力容器的87/404/EEC指令标准范围内的设备; 

3.4 为协调各成员国在烟雾散布装置上的立法而在1975年5月20日由欧共体理事会公布实施的指令标准75/324/EEC所涉及到的设置;

 3.5由下列指令标准及其附录所规定的用作运载工具的设备: ——欧共体理事会於1970年2月6日公布实施的为协调各成员国在动力车及其拖 车的型号批准上的立法的指令标准70/156/EEC(11)。 ——欧共体理事会於1974年5月4日公布实施的为协调各成员国在农用及森林用 轮式拖拉机的型号批准上的立法的指令标准74/150/EEC(12)。 ——欧共体理事会於1992年6月30日公布实施的关于两轮或三轮动力车辆的型 号批准的指令标准92/61/EEC(13);

 3.6根据本指令标准第9条被分类在不高于I类的设备并属于下列指令标准之一的: ——由欧共体理事会於1989年6月14日公布实施的为协调各成员国在机械上的 立法的理事会指令标准89/392/EEC(14), ——由欧洲议会及理事会於1995年6月29日公布实施的为协调各成员国在电梯 上的立法的指令标准95/16/EC(15), ——由欧共体理事会於1973年2月19日公布实施的为协调各成员国在设计在某 一电压范围内使用的电器设备上的立法的指令标准73/23/EEC(16), ——欧共体理事会於1993年6月14日公布实施的关于医药设备的指令标准 93/42/EEC(17), ——欧共体理事会於1990年6月29日公布实施的为协调各成员国在燃烧气体燃 料的设备上的立法的指令标准90/396/EEC(18), ——欧洲议会及欧共体理事会於1994年3月23日公布实施的为协调各成员国在 用在有爆炸性气体条件下的设备及保护系统上的立法的指令标准94/9/EC (19);

 3.7条约第223(1)(b)条所涉及的设备: 

3.8专用于核用途上的设备,这些设备发生故障可会引起核泄漏辐射;

 3.9用於石油,燃气,地质勘探及开采工业和地下矿产等有井压并要求进行控制的井控设备;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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