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跟据发改价格
[2004]239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核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标准的通知》,从
对比旧的收费标准,新标准对工厂审查费、年金、标志使用费等收费项目作出了一定调整,详情请参照下表:
新旧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标准对比表
备注:
一、
注册费
下列情况不得收取申请费:
二、
批准与注册费
认证产品不涉及单元变化的扩展和变更,不得收取批准与注册费。按规定无需对认证产品进行合格评定,只颁发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只能收取证书工本费。证书工本费由认证机构根据证书印制成本据实收取,但每个证书不得超过 10元。
三、
监督检查费
监督复查费收费标准根据提供服务的费用支出情况,认证机构按照不超过工厂审查费的 25%,产品检测机构按照不超过产品检测费的 25%据实收取。其中,产品检测机构抽查产品检测项目在 3个及以下的,按以下规定收费:检测项目为 1个的,按产品检测费的 100%计收;检测项目为 2个的,按产品检测费的 50%计收;检测项目为 3个的,按产品检测费的 33%计收。
四、
年金
认证机构对通过认证的企业发放认证证书时,向获证企业收取年金。年金按下列标准收取:对同一申请企业获得的证书(包括从不同的指定认证机构获得的证书,下同)在 20张以下的(含 20张),每张证书每年收取 200元;获得的证书在 20张以上、 50张以下(含 50张)的,每张证书每年收取 150元;获得的证书在 50张以上的,每张证书每年收取 100元。
五、
标志使用费
| |||||||||||||||||||||||||||||||||||||||||||||||||||||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