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修订草案明确了“谁发证、谁担责”,提出认证机构的责任在发证后依然存在,要求其需对获证组织、产品的有效性开展定期的监督检查、工厂审核,如不能持续符合要求的,应暂停其使用直至撤销认证证书,并予以公布。否则需对消费者造成的损失,与生产者、销售者一同承担连带责任。
此外,按照修订草案的规定,今后深圳的产品质量,除生产、销售者之外,产品标识印制者、市场开办企业、宾馆等服务业经营者和产品储存保管运输服务业经营者等均要为其负责,以实现产品质量可追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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