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容器一般是指在工业生产中用来完成反应、传热、传质、分离、贮存等工艺过程,并承受0.1MPa表压以上压力的容器。
石油化工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压力容器形式多样,结构复杂,工作条件苛刻,危险性较大。
一、压力容器的形式
压力容器的形式通常有以下划分方法:
(一)按制造方法分
分为焊接容器、锻造容器、热套容器、多层包扎式容器、绕带式容器、组合容器等。
(二)按制造材料分
分为钢制容器、有色金属容器、非金属容器等。
(三)按几何形状分
分为圆筒形容器、球形容器、矩形容器、组合式容器等。
(四)按安装方式分
分为立式容器、卧式容器等。
(五)按受压情况分
分为内压容器、外压容器等。
(六)按壁厚分
(1)薄壁容器
(2)厚壁容器
(七)按工艺过程中作用原理分
分为反应容器(代号R)、换热容器(代号E)、分离容器(代号S)、贮存容器(代号C,其中球罐代号B)。
(八)按操作温度分
(1)低温容器(t≤-20℃)。
(2)常温容器(t>-20~150℃)。
(3)中温容器(t≥150~450℃)。
(4)高温容器(t≥450℃)。
(九)按设计压力分
(1)低压容器(代号L) 0.1MPa≤P<1.6MPa。
(2)中压容器(代号M) 1.6MPa≤P<10MPa。
(3)高压容器(代号H) 10MPa≤P<100MPa。
(4)超高压容器(代号U) p≥100MPa。
另外,按使用方式可分为固定式和移动式压力容器;按结构分为可拆结构和不可拆结构容器。
二、压力容器分类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质技监局发[1999]154号,以下简称《容规》)根据压力容器操作压力、介质危害程度、容器功能、结构特性、材料和对容器安全性能的综合影响程度等,将压力容器分为三类。
(一)第一类压力容器
低压容器(第(二)、(三)款规定的除外)。
(二)第二类压力容器(下列情况之一,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1)中压容器;
(2)低压容器(仅限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
(3)低压反应容器和低压储存容器(仅限易燃介质或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介质);
(4)低压管壳式余热锅炉;
(5)低压搪玻璃压力容器。
(三)第三类压力容器(下列情况之一):
(1)高压容器。
(2)中压容器(仅限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
(3)中压储存容器(仅限易燃或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介质,且pV大于或等于10MPa·m3);
(4)中压反应容器(仅限易燃或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介质,且pV大于或等于0.5MPa·m3);
(5)低压容器(仅限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且pV大于或等于0.2MPa·m3);
(6)高压、中压管壳式余热锅炉;
(7)中压搪玻璃钢容器;
(8)使用强度级别较高(指相应标准中抗拉强度规定值下限大于等于540MPa)的材料制造的压力容器;
(9)移动式压力容器,包括铁路罐车(介质为液化气体、低温液体)、罐式汽车、[液化气体运输(半挂车)、低温液体运输(半挂车)、永久气体运输(半挂车)]和罐式集装箱(介质为液化气体、低温液体);
(10)球形储罐(容积大于等于50m3);
(11)低温液体储存容器(容积大于5m3)。
三、压力容器的制造材料
石油化工装置的压力容器绝大多数为钢制的。制造材料多种多样,比较常用的有如下几种。
(一)Q235—A
0235—A钢,含硅量多,脱氧完全,因而质量较好。限定的使用范围为:设计压力≤1.0MPa,设计温度0~350℃,用于制造壳体时,钢板厚度不得大于16mm。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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